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聊天,和其上家联系来给下家发货,售卖一种名为“苏卡塔尔”的陆龟,每一只陆龟价格在500-800之间,李某从中赚取几十元差价,今年6月28日,李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南京秦淮区公安局刑拘。
事发后,李某家人委托南京万盈刑辩律师团队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南京万盈刑辩律师团队随后通过多次会见李某,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李某对于所卖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不知情,且李某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过乌龟,因此不知其出售乌龟已构成犯罪。其二,李某所售卖乌龟是人工繁殖,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且李某没有故意犯罪的目的。李某在看守所期间也明白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主动如实交代,坦白其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最终为李某成功取保。
南京万盈刑辩律师团队提醒: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京万盈刑事辩护团 咨询电话15205165657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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