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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案拘留律师:刑事拘留的后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29 16:11:58人气:0
刑事拘留的后果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3、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4、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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