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可以去外地吗?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由此可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外出的,只是要把握好外出的范围。如果外出的范围超过市、县,则要事先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执行的机关进行报告,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外出;如果外出的范围未超过市、县,则不需要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取保候审的外出(范围超过市、县)应当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获得同意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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