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而刑事拘留一般是发生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而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肯定的说嫌疑人、被告人就一定是有罪的,即使此时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等,也无法直接断定之后就一定会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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