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拘留:
(一)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侦查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认定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异地作案、反复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并执行依法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第79条规定的情形,第四项、第五项第80条的法律,它是必要的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何种情况下检察院决定拘留:正在调查的案件检察院本身,罪犯试图自杀,犯罪后逃跑或者逃跑;哪里有毁灭的证据,伪造或勾结在忏悔,检察院可以决定扣留上述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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