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是正规、合格的保健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销售人员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通过经营来获利,这是属于民事欺诈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为其还是提供了一定的对价服务,完全不同于空手套白狼、没提供任何对价服务的“虚假交易式”的诈骗行为。
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所谓保健品是“三无”产品,又冒充医学专家、科室主任,或冒充具备药品功能去销售的,这种情形下交易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对价,属于空手套白狼式的诈骗,则应当以诈骗犯罪论处。
保健品销售方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保健品疗效等手段以远高于成本价格欺骗顾客购买的,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达到判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又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实践当中,具体的涉及到判刑的,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才能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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